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1民初639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5月13日,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河南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6311211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2年1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