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3475号
原告河南瑞隆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宇,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陇海路149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三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瑞隆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隆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瑞隆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秦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