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23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陇海路149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三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玉山。
本院在执行河南恒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豫0181民初35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