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7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下罗江西省公路物资储运总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592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人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赣0192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