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92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地所: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市阿发屯贸易有限公司,地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赣0192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阿发屯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市阿发屯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仍欠申执行人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货款646828.72元、**履行利息12225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6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8868元,共计:667921.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南昌市阿发屯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7921.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