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92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地所:江西省南昌市下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市阿发屯贸易有限公司,地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赣0192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昌市阿发屯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南昌市阿发屯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南昌市阿发屯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46828.72元,截止2019年10月28日止,未执行646828.7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0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