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11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电厂路90号21栋1单元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7542421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关于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41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300元。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4437.86元,本院已扣划14437.86元,扣缴执行费1122元后,余款13315.8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帐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执行措施。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3315.86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对被执行人的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执行措施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执行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自立案之日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