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2民初3332号
原告: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电厂路90号21栋1单元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7542421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吉大道润龙威大厦3楼A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GJ7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