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411民初2053号
原告: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电厂路90号21栋1单元9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梦柯,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设计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唯美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梦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唯美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唯美设计公司工程款82300元;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8日,唯美设计公司与***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唯美设计公司从***处承建位于平顶山市平煤神马集团职工休养院内的平煤神马集团职工休养院音乐喷泉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90000元。合同签订后,唯美设计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喷泉工程的建设工作,并将喷泉工程交付给了***。***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的82300元,一直未支付。唯美设计公司多次找***催要工程款,均被拒绝。为了维护唯美设计公司的合法权益,唯美设计公司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未到庭,无答辩。
唯美设计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合同一份,证明唯美设计公司和***2015年9月18日签订音乐喷泉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唯美设计公司以全包方式负责工程施工,工程价款共计290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10000元,材料进场后支付58000元,水泵连接安装好之后支付116000元,喷泉池内设备安装后支付20000元,验收后支付77300元,一年质保期后支付质保金8700元。2、欠条一份,系***亲笔书写欠条,证明***尚下欠音乐喷泉工程工程款82300元。3、音乐喷泉工程施工材料清单,证明该工程施工所用材料。4、音乐喷泉工程照片九张,证明音乐喷泉工程已完工后外观详情。5、短信息截图一张,证明唯美设计公司夏XX于2016年8月8日联系***催要下欠工程款事宜。6、***身份信息证明一份,证明***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7、工程款计算清単一份,证明***尚下欠唯美设计公司工程款82300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査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18日,***为甲方、唯美设计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载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平煤神马集团职工休养院音乐喷泉工程工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平煤神马集团职工休养院音乐喷泉工程;1.2工程地址:平顶山市平煤神马集团职工休养院内。第二条、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2.1本工程按双方认可方案由乙方全包的方式承包本工程(方案见图纸及材料清单附件)。本合同费用不再调整。如工程有变动需要双方出示书面证明并有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第三条、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时间:3.1本合同协议总价为人民币290000大写(贰拾玖万元)(报价清单内不含税金或者合同内没有具体说明含税在施工完成后乙方拒接提供发票,如需提供甲方必须増加税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6.4%)。若本工程若发生变更,以现场签证单为准。具备工程安装条件后30日内全部完工。…第六条、工程付款方式:6.1(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给付乙方10000(大写)壹万元整作为定金。在乙方材料镀锌管道进场后,甲方首次付给乙方合同价款的20%(共计:小写58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元整)作为工程进度款。(2)乙方镀锌管道及水泵连接安装好后,后甲方再付给乙方合同价款的40%(共计小写11600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元整)。(3)乙方将喷泉水池内的设备安装后配电柜到现场前,甲方再付给乙方(共计:小写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工程调试完成验收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在再付给乙方合同余款(共计:小写77300元、(大写)柒万柒仟叁佰元整),剩余3%即¥8700元(大写)(捌仟柒佰元整)作为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乙方。第七条、竣工验收:1、甲乙双方按设计方案现场进行验收。在工程竣工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2、如因发包方单方原因10日内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或者将喷泉投入使用,承包方有权当发包方已认可质量合格。……。
合同签订后,唯美设计公司即依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采购工程所需材料;期间***陆续向唯美设计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唯美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音乐喷泉工程后,***尚下欠唯美设计公司工程款未付。经唯美设计公司向***催要,***向唯美设计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予以证明,该欠条载明:“欠音乐喷泉工程款捌万贰仟叁(¥82300元)。***,身份证号:。”。之后,唯美设计公司持***出具的欠条,多次向***催要无果。故引发本案诉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唯美设计公司与***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后,唯美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全部合同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向唯美设计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经唯美设计公司催要,***就下欠的82300元工程款向唯美设计公司出具欠条后,至今未予清付,而引发本案诉争,对此***应付债务清偿之责任,即应当依法向唯美设计公司清付下欠工程款82300元;故唯美设计公司要求***偿付下欠工程款82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郑州唯美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