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814号
原告:***,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省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