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85号
原告刘长红,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本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交通工程咨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药王洞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伟,杨宏刚,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红诉被告陕西省交通工程咨询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张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