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与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华顺交通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4633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244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华顺交通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诉被告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甘肃华顺交通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