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瓯海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5913号 原告:温州瓯海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振丰大楼30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MDL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211号时代广场购物中心1楼A-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CPTLX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瓯海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现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承诺分期付款,并正在履行过程中。原告温州瓯海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瓯海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