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佳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䛛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0793民初919号 原告:四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治平路9号开创.叠**2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6U9YH7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程***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程***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丰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绵州大道中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72784293U。 法定代表人:袁国彬,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四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丰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绵阳丰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四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为1155元,合计8115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9日四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丰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长城汽车一辆。2021年1月4日***(四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驾驶该车辆在绵阳仙海高速路口下高速时,被交警人员拦车检查时告知,该车辆涉嫌套牌车,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被交警部门留置10小时。因该车辆的临时车牌是购车时在绵阳丰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四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绵阳丰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沟通时,绵阳丰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希望双方能够私了此事,并于2021年1月6日以**私人名义向***出具80000元的欠条。截至到起诉之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拒不给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在领取本案调解书时一次性向原告四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 二、原告四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因本案事项另行向被告**、绵阳丰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四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 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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