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执恢93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徐州震宜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任凤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朱耿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耿志,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薛琦,女,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管鹏飞,男,1968年3月30日生,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顾劲秋,女,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美房产公司)、朱耿志、薛琦、管鹏飞、顾劲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20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原执行案号为(2014)徐执字第319号。在该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了建美房产公司名下徐州市贾汪区将军大街1号公园壹号8-1-101室,因查封的财产暂时难以处置,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1日,本院查封了建美房产公司名下徐州市贾汪区××大街×号×××号8-1-××室、××室。后徐州震宜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宜美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变更震宜美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全体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网络信息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到管鹏飞、顾劲秋在南京××区有房产登记信息,顾劲秋名下有商业保险和证券信息。2020年10月15日,本院到南京××区核实管鹏飞、顾劲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明,该处房产已于2013年转让。
2020年12月23日,本院对全体被执行人再次发起“总对总”查控,没有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震宜美公司,震宜美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执行措施,并书面说明:因被执行人顾劲秋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财产线索,请求本院暂不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双方正在进行和解,且和解过程较长,同意先将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775万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因双方正在和解,且和解过程超过6个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可以依法终结执行。本院已将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执行的意见,本案可以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徐商初字第02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对方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震宜美公司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红卫
审 判 员 单 鑫
审 判 员 王幸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媛媛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