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缪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8生,汉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014787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754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其他大额存款、股权、证券等信息;
2、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申报也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将军大街XXX号1号楼1-101、2号楼1-101、3号楼1-101、5号楼1-101、6号楼1-101、7号楼1-101房产(证号为:贾房权贾字第XXX,贾国土资国用(2012)第XXX号)。买受人徐州盛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码:91320312346371941T)分别以最高价3667888元、3619280元、3659544元、3451952元、3383744元、2191784元竞得上述所有资产。上述款项合计19974192元,扣除网络拍卖服务费30000元,剩余19856644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0年6月2日、6月2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将军大街XXX号4号楼1-101房产(证号为:贾房权贾字第XXX,贾国土资国用(2012)第XXX号),两次均流拍。于2020年8月13日10时至2020年10月12日10时进行了变卖,无人竞买,该房产流拍保留价为3994704元。经征询本案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另案(案号为:(2019)苏0305执2095号)首封权利人史某意见,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同意以物抵债,史某同意交143356元以流拍价3994704元接受。
5、经本院再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债券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其他大额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等信息;
6、因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7、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先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0000000元,未执行到位147872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刚
审判员  卢增吉
审判员  王秀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