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510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05民初3510号
原告: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献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文,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新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耿志,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消防公司)与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安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泰建筑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安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761107.6元及违约金50万元,共计1261107.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18日,被告与贾汪区人民政府夏桥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夏桥农贸市场A座工程。2012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及层面水箱和消防泵房安装调试包给原告。工程价款为最终审计金额加消防检测费再下浮13%,工程款支付方式按照贾汪区人民政府夏桥街道办事的付款比例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且夏桥农贸市场A座消防工程已经最终审定,审定价为1574261.64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早该支付原告工程款,然而被告却严重违约,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761107.6元未付。
被告和泰建筑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财评意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月18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夏桥街道办事处(发包人)与和泰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和泰建筑公司对贾汪区夏桥农贸市场A座工程组织施工。开工日期为2011年1月8日(以甲方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为2011年10月8日(具体按合同工期计算)。合同价款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价款,本工程基础完成并回填结束,支付工程中标价款(不含招标人部分)的10%,主体工程每层封顶支付工程中标价款(不含招标人部分)的5%;工程装修完成(含地面及外墙装饰部分)支付工程中标价款(不含招标人部分)的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资料交付7日内再支付至工程中标价款(不含招标人部分)的70%;余款除5%的保修金外在工程竣工审计后28日内支付。保修金在质保期后付清。(具体按上级资金划拨为准)。
原告建安消防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消防工程施工,并于2011年施工完毕。
2012年6月13日,和泰建筑公司(发包人)与建安消防公司(承包人)补充签订了《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安消防公司承包和泰建筑公司发包的贾汪区夏桥农贸市场A座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及层面水箱和消防泵房安装调试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所含施工图纸全部内容)。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按照完工时间完成。合同价款及下浮比例:1、合同价款(暂定壹佰伍拾壹万零肆佰零陆元叁角肆分)最终以审计金额为准,再加消防产品检测费及消防检测费,等于总价,为合同固定总价款。2、最终以审计金额加消防产品检测费及消防检测费等于合同总价款,下浮13%,其中总价下浮13%包括招标代理费、服务费、挂靠资质费、劳动保险费、商业保险费、社会保障费、临设费、配合费、税费、电费、卫生费和和泰建筑公司给建设单位开具建筑发票的全部税金等一切费用(注:发生任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包人不按合同执行,每推迟一天付款,按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承包人,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日期完成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发包人。其他事宜:以上条款未有约定,按照2011年1月18日和泰建筑公司和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夏桥街道办事处所签建筑施工合同条款进行。
2012年6月15日,徐州市贾汪区审计局对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夏桥街道办事处项目贾汪区夏桥农贸市场A座工程结算审计,作出徐贾审投报(2012)48号审计报告,注:其中消防工程的审定造价为1574261.64元,此项费用包含验收需要的各项检测费用69390元,但目前农贸市场A座消防工程尚未通过消防验收,因此建议消防工程不能一次性付清全款,最终结算时应有消防验收证明。
2014年6月24日,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作出徐公消验字(2014)第011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14年12月5日,徐州市贾汪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关于对夏桥农贸市场消防工程和配电工程的财评意见,夏桥农贸市场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是建安消防公司,合同书于2012年6月10日签订,2014年6月24日通过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上报结算书1753637.3元,招标控制价1510406.34元,2012年6月15日贾汪区审计局审计报告审定金额1574261.64元,包括各项检测费用69390元。评审意见为,鉴于工程完工时间已久,而且审计完毕,无需财评,建议以审计结果付款。
2014年4月3日和2015年2月16日被告和泰建筑公司分两次给付原告建安消防公司工程款608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建安消防公司主张消防工程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审计金额加检测费为合同总价款,下浮13%。涉案消防工程已验收合格。故原告主张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款共计761107.60元(1574261.64×87%-608500)。双方合同中约定每推迟一天付款,按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承包人,因本案被告和泰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建安消防公司相应工程款,故原告建安消防公司主张被告和泰建筑公司支付5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和泰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761107.60元及违约金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750元由被告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嘉丰
人民陪审员  赵晓青
人民陪审员  刘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