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05执恢571号
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在徐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吕德礼,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管鹏飞,男,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顾劲秋,女,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薛琦,女,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杨丽娜,女,1979年2月19日生,住徐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顾劲秋、薛琦、***、杨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鹏飞、顾劲秋、薛琦、***、杨丽娜给付人民币29491387.2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689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证券、车辆等信息。
3.本院向徐州市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4查封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市龙栖翠屏的10套房产(1、龙栖翠屏24号楼1单元102室;2、龙栖翠屏24号楼1单元103室;3、龙栖翠屏26号楼1单元102室;4、龙栖翠屏27号楼1单元102室;5、龙栖翠屏27号楼1单元103室;6、龙栖翠屏28号楼1单元102室;7、龙栖翠屏28号楼1单元103室;8、龙栖翠屏30号楼1单元103室;9、龙栖翠屏31号楼1单元102室;10、龙栖翠屏29号楼1单元101室),已评估、拍卖。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1398897元。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苏0305执恢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