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鹏飞,该公司经理。
魏瑞贤与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行。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