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6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335XX。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舜,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新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79905218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管鹏飞,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北路综合楼1#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7054941-1。
法定代表人:管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五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
以上五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简称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与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和泰公司)、管鹏飞、***、***、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建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公开拍卖徐州建美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公园××楼××、××(××、××)房产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贾国土资国用(2013)第01647、01648号(原地籍号05-002-015-0200),均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明确表示不接收该财产。2014年3月26日轮候查封(2016年3月17日续查封)了管鹏飞名下位于江苏省××牌楼市场××#××、××、××、××#××、××、××(××、××、××、××、××、××)、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北路综合楼1#一层(18647)、二层(58662)、三、四、五层(36826)、江苏省徐州市时代华庭16#01(116538)房产,续查封期限三年。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5)淮执字第0153-5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7日,信达安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简称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简称信达安徽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签署《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将本院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判决的债权在内的资产包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转让给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并于2017年4月11日在《安徽法制报》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并将上述转让行为通知了相关债务人及担保人。2019年3月7日,信达安徽分公司以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已将涉案金融债权转让,其应为申请执行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执行裁定,变更信达安徽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19年3月7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管鹏飞名下帐户内有8162.80存款,本院冻结其名下帐户,并将帐户内存款扣划至本院帐户,该款已作为执行费予以扣划。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查封徐州建美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公园××楼××、××(××、××)房产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贾国土资国用(2013)第01647、01648号(原地籍号05-002-015-0200)。查封管鹏飞名下位于江苏省××牌楼市场××#××、××、××、××#××、××、××(××、××、××、××、××、××)、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北路综合楼1#一层(18647)、二层(58662)、三、四、五层(36826)、江苏省徐州市时代华庭16#01(116538)房产,续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齐敦全
审判员**
审判员杨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