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青2802行初23号
原告:青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都兰县社会保险服务局,住所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希望街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都兰县社会保险服务局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青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都兰县社会保险服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睿安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玛 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