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建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240民初3859号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4276.1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购买建筑用红砖用于石柱黄水四季森林项目,原告给被告开具发票总金额514276.1元,被告已付430000.00元,共欠下材料款人民币84276.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某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3日,原、被告作为甲乙方签订《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合同》,由原告某建材公司对页岩配砖、烧结页岩空心砖等进行供货,暂定金额437800.00元,结算甲方实际收量为准。并约定“结算以甲方收货清单的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及扣罚款单作为计算依据...最终结算金额为最终计算依据。...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具正规足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11月7日,经双方核算,被告财务人员向原告法人微信发出《分供方进度结算书2022.9.20-2022.11.7》,上列金额为514276.72元,要求原告盖章后返还,原告盖章返还后向被告方开具剩余的发票,但被告并未付款。原告共计向被告开具发票金额为514276.10元,原告自认已支付430000.00元,尚有84276.10元未支付,故原告提出本诉。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佐证,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原、被告通过微信进行结算,最后一次的结算金额与原告开具的发票在金额上相互佐证,系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依约开具了发票,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84276.1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27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4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