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20民初9978号
原告:重庆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某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某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20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4年1月18日,原告重庆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锦某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锦某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锦某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45.32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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