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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21民催5号
申请人:浙江川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晋阳东路818号国开大厦2号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CK9M8R。
法定代表人:袁一伟。
委托代理人:姜鸿宇,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川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2022年4月28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汇票付款期限也已到期,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川源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一份【类型: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汇票号码:0010004121474676,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浙江川源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求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9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0月13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川源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川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单秀丽
审判员曹律
人民陪审员姚明镜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