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5执755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5389778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陵里社区天元东路22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8674998XX),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双新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0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2月28日为293600元,自2018年3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南京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18年2月28日为232000元,自2018年3月1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南京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江宁区天印大道1075号西苑新村西-5的不动产,因该房产无土地使用权证,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分别为苏A×××××号别克牌、苏A×××××号宝马牌小型汽车贰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亦无法处置。另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户籍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江宁区天印大道1075号西苑新村西-5的不动产,因该房产无土地使用权证,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分别为苏A×××××号别克牌、苏A×××××号宝马牌小型汽车贰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亦无法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霍翔
审判员*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龙
书记员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