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192行初1190号
原告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陵里社区天元东路2227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霞,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钢、芮海波,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嘉清,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马凌,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劳世海。
委托代理人吴玉豪,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严应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哲明、陈乐。
第三人嵇世荣,男,195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陈世华,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顺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明
人民陪审员  李万斌
人民陪审员  朱良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慧影
书 记 员  郁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