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1093号
原告:武汉世纪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路7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园1#4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住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13号市建委9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世纪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世纪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纪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世纪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堰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世纪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