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奥水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默卓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奥水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9810号
原告:上海默卓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奥水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默卓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奥水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默卓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默卓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默卓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7元,减半收取2,548.50元,由原告上海默卓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沈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