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深业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深业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江户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3902号
原告南京深业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德基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锦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大江户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及**局部/div>
法定代表人:陈跃华。
原告南京深业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江户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深业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499元,减半收取5249元,由原告南京深业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