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深业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3926原告南京深业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诺玛柯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嘉禾电子经营部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2民初3926号之一
原告:南京深业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88号德基大厦8层C座。
法定代表人:刘锦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诺玛**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西路72号(省粮科院办公楼116室)。
法定代表人:刘增平。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嘉禾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511号A83、A94柜台。
经营者:顾惠兰。
被告:杨庆九,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翔,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深业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诺玛**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玛柯公司)、南京市玄武区嘉禾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嘉禾经营部)、杨庆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原告南京深业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408463元、律师费8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2、三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诺玛柯公司就千鹤湾一期AB区智能化工程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2015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嘉禾经营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同日,原告与被告嘉禾经营部及被告杨庆九签订《连带担保协议书》。原告将智能化项目交由被告承包,但由于被告承包的项目不符合质量标准,原告被业主方千鹤湾老年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2017年12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9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原告被判令返还业主方相关款项1167231元及利息、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530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48231.5元,通过原告努力最终向业主方支付1408463元。同时原告还共支付聘请律师费80000元,对于相关损失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千鹤湾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所在地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立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谭雨欣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