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5民初2515号
原告: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唐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7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永顺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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