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5民初3458号
原告: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唐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裔兆骥,该校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上冈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顺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冈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顺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7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永顺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文祥
代理审判员杨明
人民陪审员贺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