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5民初3458号
原告: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唐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裔兆骥,该校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上冈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上冈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顺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冈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顺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7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永顺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文祥
代理审判员杨明
人民陪审员贺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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