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体育运动学校(盐城市体育中学、盐城市体育小学)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执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体育运动学校,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进,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裁字第139号裁决],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体育运动学校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履行方案未确定固定的还款期限,本案应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积极还款,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裁字第139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瑞星
审判员  刘传龙
审判员  张生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