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03执24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唐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韦刚,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