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8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都义执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唐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义民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义民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