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03执24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永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