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执4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新忠。
被执行人: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胜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91执4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福禄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见习法官助理刘駪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