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92执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2019)苏049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在第三方的到期债权16803.48元,已拨付申请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也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认可,并明确表示除本院上述调查的线索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发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9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吴明昊
审判员 周 琪
书记员 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