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哈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执保78号
申请人: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2986697K。
法定代表人翟新忠。
被申请人:江苏哈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太湖东路****50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0AXP633。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申请人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哈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哈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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