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民初2957号
原告: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1组团B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与被告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海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660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原告作为供应商与被告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以下简称通城电建太仓分公司)、苏州开关三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关三厂)共同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变压器两台,价款合计33万元。原告已将变压器送至指定地点并施工安装,但被告至今仅付264000元,余66000元未付。
被告赛富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被告赛富公司(甲方、发包方)、通城电建太仓分公司(乙方、承包方)、开关三厂(丙方、设备供应商)、原告蓝海公司(丙方、设备供应商)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经协商一致,发包人决定将赛富公司20KV变电所设备及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及设备供应商共同施工。为明确四方权利义务,现就本工程达成以下协议条款:承包内容:1.变电所电气设备供应及安装(具体设备及辅材必须符合甲方标书及乙方投标标的所规定的品牌、规格及技术要求):(1)高压柜KYN***-24,8台,西门子断路器;(2)低压柜GCK,18台,西门子断路器;(3)直流屏、计量屏,1台;(4)变压器SCB1Q-2000/20,1台,**(全铜);(5)变压器SCB1O-1600/20,1台,**(全铜);(6)安装费及所需材料,1批,南通通城;2.电缆敷设及电缆头制作与安装;3.安全工器具及模拟屏;4.变电所交接试验。其中:……原告蓝海公司负责变电所内变压器的生产,配合安装公司调试,验收直至送电;验收之日起质保1年。合同总价306万元,分期支付。其中:……原告蓝海公司合同价款33万元。甲方向乙方及丙方分别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第1次付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一周内,甲方预付工程款6***500元,本合同生效。其中……甲方向丙方(蓝海公司)预付工程款的25%即82500元。第2次付款:安装队伍、成套设备到达现场后一周内(变压器设备到达现场前一周),甲方支付工程款1683000元。具体付款详情:其中……甲方向丙方(蓝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55%即181500元。第3次付款:通过电力部门最终验收合格(通电)后,乙、丙方各开据全额发票给甲方,7天内支付工程款的20%即***5500元。非乙方问题而不能通电验收,甲方在设备安装完成后2个月内同样支付工程款的20%的款项,但乙方应配合甲方直至通电验收成功。其中……甲方向丙方(蓝海公司)支付工程款49500元。第4次付款: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即153000元。待验收通电满(一年)后一周内一次性结清(无息)。其中……甲方向丙方(蓝海公司)支付工程款16500元。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庭审中,原告提交付款凭证2张、送货单1张,并据以陈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首次于2016年3月24日支付原告82500元,第二次于2016年6月17日支付原告181500元,2016年8月8日原告将变压器两台送至施工地点,被告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整个工程大约于2016年9月底结束,但此后被告经济状况恶化,至今没有进行通电生产。原告认为未进行通电生产是被告自身原因导致,且工程结束至今已远超一年,不能免除被告付款义务,应视为第三次、第四次付款条件已成就,且目前被告经济状况恶化,原告依此也可诉请被告付清剩余合同款项66000元。
以上事实,由承包合同、付款凭证、送货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送货单表明原告已早在2016年度履行作为供应商的义务,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所供货物不合格、施工不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等可据以拒付工程余款的事实,应认定全部余款已届清偿期。合同价款33万元,被告已付2640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6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6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