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92民初1509号
原告: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江南春城22#楼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48元,由原告江苏蓝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沈中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