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锡北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龙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舒策丸,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锡北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市龙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佳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