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兴达农电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盐城兴达农电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5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亭东民初字第00639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史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兴达农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南洋经济开发区老机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单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供电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单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兴达农电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