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

***与由远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81民初690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3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东港市。
被告:由远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大东港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由远成、***、***、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