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和与被告***、由远成、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81民初138号
原告**和,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委托代理人***,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由远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由远成、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丹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