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

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家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681民初1564号 原告: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红星港城御园S3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东港市。 被告:***,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大东港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本院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