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681民初1565号
原告: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红星港城御园S3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
被告:***,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丹东市振兴区六合街11-22号,公民身份号码×××3011。
被告:东港市润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3: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东港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港市润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市四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本院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