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创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创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泰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03民初3978号
原告:内蒙古创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风,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泰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贵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创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泰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创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泰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创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45天,借款期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款,管辖法院为出借方所在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是被告仅仅偿还132万元,剩余68万元拖欠至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内蒙古泰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9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45天,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账户汇款200万元。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132万元借款。原告催要剩余欠款无果后诉至法院,酿成纠纷。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392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内蒙古创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泰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内蒙古泰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泰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创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内蒙古泰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3920元,由被告内蒙古泰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中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 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