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执6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兴科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甘肃省监狱企业集团兰州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
法定代表人:高志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永涛,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川,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心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省慈溪市观海镇方家村。
法定代表人:方恩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宁兰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大砂坪**(兰州阀门厂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方恩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兴科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心服饰有限公司、兰州宁兰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我院作出的(2016)甘0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兴科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6264394.2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心服饰有限公司、兰州宁兰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兴科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心服饰有限公司、兰州宁兰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套口机286台、缝纫机14台、锁眼机6台、钉扣机5台、锁边机6台、高速缝合机6台、烘干机2台、脱水机1台、洗衣机1台、烫台24台、蒸汽发生器8台、电脑横机202台、倒纱机13台、拆片机4台、肩带机4台、空压机3台共计585台服装加工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评估机构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设备进行了评估,本院收到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甘公评字[2020]520001号关于服装加工生产设备的价格评估意见书后,于2020年7月6日进行了送达,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兴科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211296元接受上述财产抵顶债务,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至此,本案已执行6211296元,剩余53098.23元未执行(尚未计算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威
审判员 唐力军
审判员 魏燕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