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兴科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甘肃省监狱企业集团兰州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沙民商初字第111号
原告甘肃省监狱企业集团兰州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甘肃省监狱企业集团兰州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对剩余货款未支付。经双方对账,截止2015年1月9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380343.17元。2015年6月26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自2015年7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20万元,但被告并未履行。为此,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80343.17元及违约损失165641.18元(按年息6%,自2013年11月6日计算至2015年11月5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订货单3份,证明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的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
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证明双方合同约定货款在当月以现款或承兑方式结清;
3.询证函1份、还款协议1份,证明被告迟延付款的事实及欠款的金额。
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是复印件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2011年的供货合同对2013年的供货行为没有约束力;对证据3无异议。
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1380343.17元属实。没有付款的原因是被告经营困难,没有周转资金,被告愿意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原告的货款。被告不同意承担违约损失。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1虽系复印件,但与证据2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的时间,且被告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3因被告对三性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铸件,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铸件供货后,货款当月以现款或承兑方式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最后一笔货物于2013年6月26日提供。2015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询证函》一份,提出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487343.17元,被告予以签章确认。2015年6月14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双方确认至2015年5月底,被告欠原告货款1380343.17元,被告承诺自2015年7月起,每月25日前还款2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被告并未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提供货物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欠原告货款1380343.17元的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被告应予支付,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按年息6%,从2013年11月6日计算至2015年11月5日,合计2年,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5641.18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约定铸件供货后,货款当月以现款或承兑方式结清,但被告未付清,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提出不同意支付违约损失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监狱企业集团兰州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380343.1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5641.1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14元,减半收取9357元,由被告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祁建权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